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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消费信贷缘何难热

1999-11-07 来源:生活时报 ■莱嵘 徐向上 王宁宪 我有话说

1、高房价与低收入的矛盾致使居民购房承受力受到限制,成为制约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因素。究其原因,房价太高,居民收入相对偏低,实际执行的还款期较短,仍是造成当前银行住房信贷业务不旺的关键原因。据对北京市房价调查表明,北京市的房价已与纽约、东京等世界级大都会持平,但居民的购买力却只有这些城市的十分之一,甚至更低。

2、居民负债消费观念尚未形成。究其原因,一是几十年来我国一直实行福利性分房,职工对低租金住房、优惠价购房习以为常。二是我国居民历来崇尚节俭,多年“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妨碍居民借钱购房;三是取消福利分房的滞后反映尚未完全消除;四是目前住房的租金较低,许多居民宁肯租房也不愿买房;五是许多居民心存种种疑虑,担心政策变化等。

3、银行难以对借款的资信状况作出准确评估。对金融机构来说,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零售性贷款,其贷款对象是分散的众多的居民个人,而银行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等进行持续的、有效的监查在我国现阶段相当困难,而且成本很高;同时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居民个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的行业,银行较难对借款人资信的真实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系数增大。

4、银行短资金长安排矛盾突出,业务费用支出较多。目前,我国推出的个人住房信贷是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的,其利率要比同一期限的其他贷款利率低一个档次,且无政府财政贴息;另一方面,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以银行活期负债为主,期限较短,加之发放此类贷款的手续繁杂、业务费用支出较多,银行只能获得微利,因此也影响了银行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5、银行贷款的信用风险并未得到有效控制。从国际范围看,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最小,但从现实法律实施的难易角度讲,住房贷款业务的信用度又较低,主要是用于保证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即房屋的所有权难以处置。虽然有相关法令,但一是抵押人在还款期内失业或收入减少而无法还款,社会主义制度又很难容忍将贷款人在无力偿还贷款后被赶出家门,流落街头的现象,使抵押权难以实现,成为银行发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顾忌。二是当前普遍实行的按揭贷款及房地产商的开发过程,由按揭承办银行自行监督的按揭模式,其实令银行很难胜任,因而,也给银行贷款安全留下了风险隐患。三是抵押人转移投资。随着楼市的不景气和楼价的下跌,抵押人会对继续还款得失作一权衡。单纯从投资的角度讲,当剩余借款额大于购置相同功能物业所需代价时,抵押人也可能主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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